
2024年8月16日17时28分许,深圳龙华福城街道某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配资平台炒股票,直接经济损失约155万元。
经调查认定,龙华福城某工程项目“8·1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危险化学品储存不当、违规动火作业引燃危险化学品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3日,深圳某建设公司(专业分包单位)将13桶树脂存放至项目工地C区负一层2#塔吊洞口下方,用于负二层污水处理池防腐施工。
14日,某深圳公司(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某工程管理公司(监理单位)巡查发现该处存放树脂后,向深圳某建设公司提出“消防设施配备不足,当日若未使用完毕,需清退出场”的整改要求。深圳某建设公司当天在树脂存放处增设了灭火器材、设置围栏等。8月14、15日因天气原因停工两日。16日上午复工,深圳某建设公司莫某发、覃某光等人在此处进行防腐作业。至下午事发时,事发位置堆放的树脂未使用完。
17时20分许,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单位)焊工汤某明在首层2#塔吊洞口处使用气割工具切割收口网,28分许切割产生的火花掉落将下方存放的树脂引燃。
17时28分许,C区负一层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立即呼救,使用就近的灭火器灭火并拨打119电话,发现不能扑灭后撤离现场。现场工人王某向在工地办公室的项目经理马某飞电话汇报火情,马某飞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撤离、清点工作,并协助消防开展救援工作。
17时32分,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周边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
18时35分,明火被扑灭,在负二层生化池搜救出事发现场作业人员莫某发(深圳某建设公司防腐工),由120救护车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其死亡原因符合“高坠致全身多器官、组织损伤(尤其颅脑、胸腹部损伤)引发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人的不安全行为: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汤某明在C区2#塔吊洞口处违规进行动火作业。
物的不安全状态:深圳某建设公司违规在C区2#塔吊洞口下存放树脂,并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并责令整改后,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发生后,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了前期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C区负一层的2#塔吊洞口处脚手架西侧,过火面积约30㎡。
2.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树脂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系列标准),对“YJ2024101201”样品进行危险性试验和资料查询分析,该样品属于易燃液体,类别3。以上危险性的“易燃液体,类别3。”达到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本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某深圳公司对深圳某建设公司、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深圳某建设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2.某工程管理公司在发现现场存在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重大事故隐患后,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3.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林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深圳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海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违规堆放树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未严格落实某深圳公司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和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汤某明,男,群众,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焊工,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在未取得动火作业许可的情况下违规在C区首层2#塔吊洞口处进行收口网(钢筋)氧割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项目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条第1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卓某,男,群众,作为深圳某建设公司在涉事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对于项目班组违规在C区2
#塔吊洞口下堆放树脂的行为
,经总包、监理单位提醒后,只是采取增设灭火器材、设置围栏等措施,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违规堆放危险化学品树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三条及该制度关于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第一条的规定, 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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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某林,男,作为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2. 龚某海,男,深圳某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违规堆放危化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建议
1. 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未严格落实某深圳公司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和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2. 深圳某建设公司未按总包和监理要求将未使用完毕的树脂清离现场,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在C 区2#塔吊洞口下堆放树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3. 某深圳公司对深圳某建设公司、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深圳某建设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4. 某工程管理公司在发现现场存在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重大事故隐患后,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水务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事故主要教训
造成本起火灾事故的原因,着火源和可燃物二者缺一不可。
一是持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操作。此起事故相关人员汤某明通过了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和考核,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常识和操作技能,其事发前的作业有按照总包单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经审批后开展动火作业,但事发时的作业,汤某明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动火作业许可的情况下在C区首层2#塔吊洞口处进行收口网(钢筋)氧割作业,氧割持续产生的火花溅落为此起火灾事故提供了着火源。
二是总包、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存漏洞。专业分包单位违规在C区2
#塔吊洞口下堆放树脂
,经总包、监理单位提醒后,分包单位只是采取增设灭火器材、设置围栏等措施,未及时将危险化学品清退出场,总包、监理单位却未及时督促彻底消除隐患,现场隐患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客观上为此起火灾事故提供了可燃物。只有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巡视检查活动,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才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近年来
因违规动火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
后果令人心痛
这些案例,警钟长鸣!

焊渣掉落、引燃可燃物
2023年4月17日,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青云路68号的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导致1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9000平方米。
起火原因为电焊工在二层违章电焊作业产生的高温焊渣掉落到一层,引燃放置在拉丝漆喷漆台旁使用过的拉丝调制漆引发火灾。


无证违法违规电焊作业
2022年11月21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42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无证违法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


在安全管理中
凡是动用明火
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
都属于动火作业

作业现场
熔融的金属火花会到处飞溅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什么是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内使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动火作业存在哪些风险
焊渣飞溅,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引发火灾爆炸。
作业场所周围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气体遇火焰或高温引起燃烧爆炸。
在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时空气流通不畅,可燃物料蒸气局部浓度过高,当达到爆炸极限时如果遇到火源或高温,则可能造成燃爆。再加上受限空间内人员疏散不便,还会加大对人员的伤害风险。
动火作业时系统未有效隔离,易燃可燃物料串入系统后造成燃爆。
作业人员技能低下、无证上岗,带来风险。
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管理不善,可能带来火灾爆炸。
使用电焊机作业可能造成人员触电及气体燃爆。
电焊作业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由于电焊作业存在诸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电焊作业“十不准”要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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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广东应急管理配资平台炒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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